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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条例》
 

  新《公司条例》
 
  政府于2006年年中展开全面重写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的工作,目的是使香港的公司法例现代化,并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主要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经过多年来五轮公众谘询,以及多个论坛及研讨会上的讨论,《公司条例草案》 经已定稿,并已于2011年1月26日提交立法会。负责审议草案的法案委员会于2011年2月成立。经过44次会议合共超过120个小时,审议超过200份文件或意见书 (可参阅立法会网页),法案委员会于2012年6月完成审议草案的工作。《公司条例草案》于2012年7月12日获立法会通过。
 
  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以下简称“新条例”)包含921项条文及11个附表,为规管在香港注册成立及营运的公司提供了一个现代化的法律框架。新条例旨在达致四个主要目的,分别是:加强企业管治、确保规管更为妥善、方便营商及使公司法例现代化。
 
  新《公司条例》 (第 622章) 主要新措施
  
  加强董事的问责性
  
  提高股东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改善公司资料的披露
  
  加强对股东的保障
  
  加强核数师的权利
  
  确保公众登记册的资料准确无误
  
  改善押记登记
  
  改善撤销注册制度
  
  加强执法制度
  
  简化程序
  
  便利拟备简明报告
  
  废除股份面值
  
  废除组织章程大纲
  
  取消发行股份权证的权力
  
  厘清董事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提供弥偿的规则
  
  为实施新条例,当局已制定12条附属法例,以订明有关技术和程序事宜的规定。新条例及12条附属法例已于2014年3月3日生效。有关新条例的全面资讯,包括简介资料、主要修改概要、常见问题等, 请浏览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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