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
为加强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制度,香港立法会通过《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有限公司必须藉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实益拥有权的资料,以便在执法人员要求时提供查阅。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之常见问题,可阅览公司注册处专门设立之栏目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现就有关的规定说明如下:
重要控制人定义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例如: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任何人士如符合下述1个或以上条件,即表示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若该公司没有股本,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前述4个条件中的任意1个条件
公司须通过检视公司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以及向相关人士发出通知等措施,确定其重要控制人。若公司没有重要控制人,该公司须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注明。
登记册需要具备的内容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载有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及公司指定代表(每间公司须指定至少一名人士为公司代表,该人士可以是居于香港的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或者是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联络资料。有关详情包括:
须登记人士:姓名、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和签发国家、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对公司的控制性质
须登记法律实体:名称、性质、注册编号、成立为法团的地方及注册办事处地址、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对公司的控制性质
指定代表:姓名/名称、联络资料
对于登记册备存地点的规定
登记册可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任何其他地方。需要注意的是,若备存在公司注册办事处以外的地方,该公司须在登记册首次在有关地方备存后或在备存的地方有任何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即NR2表格)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